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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婚罪难认定“夫妻名义”取证难 律师咨询电话:(孙律师)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,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:如以夫妻名义申报**、购买及租赁住房、举行婚礼等,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,就不构成重婚。说得再具体点,如果一个丈夫与*三者领取了结婚证,这就是确凿的证据;如果他与*三者居住在一起,对外“老公老婆”地介绍身份,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,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;如果男方与*三者生育子女,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,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,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,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,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“势单力薄”了。 有位业余“女侦探”自称花了四年的时间,走街串巷、上山下乡,较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、生子入户的事实。为了拍“奸夫淫妇”以及他们的“全家福”,她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,却始终一无所获,取证屡屡碰壁。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,守口如瓶。邻居也不想管闲事,怕惹事生非。在现实生活中,由于取证难,由当事人自诉、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。近几年北京*系统处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。 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当夫妻因一方发生“婚外情”离婚时,出于心理平衡,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“不忠”的证据,以求在离婚时,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财产分割权益的较大化。因此,在京、沪、穗、深等各大城市,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、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。当事人抱着“捉奸取证”的心态,不择手段、不惜成本。那么,费尽心机取得的“证据”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?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,即使有“捉奸在床”的直接证据,也不能必然得到*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。 我国《婚姻法》只规定了重婚;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;实施家庭暴力;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仅有一两张“捉奸在床”的照片只能证明配偶与*三者发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,很难证实他们长期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,也就不能构成法律规定的“重婚”或是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条件,因此*支持精神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。 律师提示说,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,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,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*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,否则取证就不合法。 律师咨询电话:(孙律师)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的帮助起诉离婚、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、继承纠纷的整个过程。团队理念是真心为您付出,真情为您疾呼。以实现当事人较大利益为己任,选择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,不是单个律师在帮您,而是广州离婚案件律师团队在为您提供服务!律师朋友在您身边帮您解答相关疑问、申请相关手续、处理相关事务,可以为您节省大量时间、争取较大化权益,真正做到事半功倍,免除您的后顾之忧 律师团队法律咨询网址 联系方式:邹律师团队 总部地址: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50号华信中心1602房 公交:广东工大站 地铁:区庄站C出口